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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会员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聚氨酯行业ODS淘汰协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从事聚氨酯泡沫塑料制品及相关原材料、设备、研究、生产、应用、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发性的,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的全国性专业协作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外经办和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致力于协助中国政府开展聚氨酯泡沫塑料行业的ODS物质淘汰工作,向政府献计献策,反映行业要求。开展企业间经济、技术协作,推动泡沫塑料行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1. 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外经办和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的指导,配合开展中国聚氨酯泡沫行业ODS整体淘汰工作;
2. 针对聚氨酯泡沫行业ODS淘汰活动,对制品、设备、原材料等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质量、市场等开展调研,提出泡沫企业结构调整及促进替代设备、替代原材料的国产化进程的建议;
3. 组织开展聚氨酯行业及ODS淘汰活动有关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学术研讨、市场预测、技术咨询、协作攻关及培训等活动;
4. 加强与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5. 协助政府部门定期组织聚氨酯泡沫塑料ODS替代产品质量统一检测与评价,协助相关企业申请有关环境标志;
6. 承担有关部门提出的产品评价试验方法、标准的起草、制定及修订工作;
7. 加强与企业联系,了解企业要求和存在的问题,沟通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8. 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开展ODS淘汰活动宣传。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致力于中国聚氨酯泡沫行业ODS淘汰工作的制品加工、设备制造、原辅材料生产、及相关经营和研究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承认本委员会章程并履行义务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享有对本委员会工作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3. 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4. 享有免费或优惠获得本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5. 享有委员会安排的有关业务的优先权;
6. 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2. 积极参加、配合委员会活动,关心委员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决议;
3. 及时、正确地向委员会报送有关经济信息资料、专题材料和可供有偿转让的科研成果;
4. 按时交纳会费,承担委员会分摊的必要的专项活动经费;
5. 接待本委员会会员单位参观、学习、交流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委员会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
1、 讨论并通过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大问题;
2、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3、 听取和审查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工作报告;
4、 修改委员会章程;
5、 选举、增补或罢免委员会理事单位、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
6、 选举或罢免委员会理事长单位;
7、 选举或罢免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
8、 选举或罢免委员会理事长、秘书长;
9、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代表50%以上票数通过,会议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委员会理事会
1、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2、 委员会第一届理事会由首届申请入会单位组成;
3、 委员会理事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各个当选单位指定代表组成,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4、 委员会理事单位新一届的选举由上届理事办公会议提出新一届理事会单位侯选名单,在自愿的条件下由会员代表大会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侯选单位必须获得出席会议代表50%以上票数才能当选为理事单位,会议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5、 委员会理事单位任期内的增补或罢免,可由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或由秘书处发给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以信函方式)讨论表决,获得有效票数50%以上通过;有效票数不得少于理事单位总数的二分之一(或常务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二);
6、 理事代表大会可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也可由理事长、秘书长召集随时召开;
7、 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8、 理事会会议决议须获得有效票数50%以上通过,有效票数不少于理事单位总数的二分之一;
9、 监督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工作;
10、 为了减少更换人员手续,出任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时,可由该单位法人代表承担或该理事单位重新指定。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1、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2、 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各个当选单位指定代表组成,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3、 由上届常务理事办公会议提出新一届常务理事会侯选名单,在自愿的条件下由会员代表大会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常务理事侯选单位必须获得出席会议代表50%以上票数才能当选为常务理事单位,会议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4、 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任期内的增补或罢免,可由常务理事单位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议或由秘书处发给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以信函方式讨论表决,获得有效票数50%以上通过;有效票数不得少于常务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二;
5、 常务理事会可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也可由理事长、秘书长召集随时召开或通过信函方式讨论表决;
6、 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须获得有效票数50%以上通过,有效票数不少于常务理事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二;
7、 领导和监督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8、 为了减少更换人员手续,出任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时,可由该单位法人代表承担或该理事单位重新指定。
第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由秘书长负责本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委员会秘书处职能
1、 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2、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
3、 拟订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报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组织实施;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1、 本委员会设理事长一名,由委员会理事长单位委派;
2、 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委员会副理事长单位委派;
3、 秘书长(专职)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 副秘书长的任命,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代表大会通过;
5、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对于委员会还没有新的工资标准规定前,其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由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1、 会员单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收入;
2、 政府的资助及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赞助;
3、 有偿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 委员会举行的活动和召开的会议;
2、 秘书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差旅费;
3、 经济技术资料收集、翻译、印刷、出版等费用;
4、 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正常开支。
第十九条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
1、 每年交纳会费标准:
理事长单位 30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 10000元(学校、研究单位: 3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 2000元(学校、研究单位: 1000元)
理事单位 1500元(学校、研究单位: 750元)
会员单位 1000元(学校、研究单位: 500元)
2、 委员会设立单独帐户,专款专用;
3、 会费收取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对委员会工作有特殊贡献,促进行业生产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经委员会组织有关评审机构进行审查评定后,以委员会的名义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或其言行给委员会形象及行业利益带来严重损坏的单位和个人,经理事会讨论审议后,可劝其退会或给予除名处理,并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会费。逾期半年未交,以自动退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并由大会表决通过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并报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备案。
全国聚氨酯行业ODS淘汰协调工作委员会
二O O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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