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聚氨酯制品专业委员会简介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聚氨酯制品专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经济体法人分支机构,是由从事聚氨酯制品加工及相关原料、设备生产、研究、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专业协作组织。
2002年,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对聚氨酯制品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设立了新一届秘书处。新一届秘书处将致力于中国聚氨酯行业的发展,科学全面地反映聚氨酯行业的现状,提供国内外聚氨酯行业技术、经济信息交流与合作的平台,研究聚氨酯行业发展方向,推动行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聚氨酯制品专业委员会欢迎从事聚氨酯专业业务活动的中国内地企业和科研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资企业,外国商社参加,并将以全新姿态,竭诚为广大会员服务。
中国塑料国工工业协会聚氨酯制品专业委员会常设机构:
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
信息中心:收集聚氨酯行业资料,科学分析统计行业数据,管理www.sina-pu.com
行业网站,发布有关信息。
ODS淘汰事业部: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开展聚氨酯泡沫行业ODS淘汰活动,作为执行机构协助《中国聚氨酯泡沫行业CFC--11整体淘汰计划》的实施。
市场发展部:组织国内、国际间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定期举办聚氨酯行业发展论坛及展览活动。发展会员扩大专业委员会影响。
专家委员会:由行业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提供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的咨询。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聚氨酯制品专业委员会联系办法:
地址:100061中国北京崇文区幸福大街甲39号A座201室
联系人:刘卫东 王永沁
电话:67160572 传真:67160261
网址:www.sino.pu.com E-mail:cppia-pu@sino-pu.com
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中轴路支行 账 号:735-819111432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聚氨酯制品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聚氨酯制品专业委会(以下简称PU制品专委会)是由从事聚氨酯制品加工及相关原料、设备生产、研究、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法人分支机构。其资产等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致力于协助中国政府开展聚氨泡沫塑料行业的ODS物质淘汰工作,反映行业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开展企业间经济、技术协作,引导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专业委会实行民主协商制,受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领导。
第二章 任 务
1. 接受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的领导,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泡沫组开展中国聚氨酯泡沫塑料行业ODS整体淘汰工作;
2.对聚氨酯制品及相关原材料、设备等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质量、市场等开展调研,提出聚氨酯制品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掌握本行业ODS淘汰进展情况;
3.组织开展聚氨酯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学术研讨、市场预测、技术咨询、协作攻关及培训等工作;
4. 加强国际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5.协助政府部门定期组织聚氨酯制品行业ODS替代产品质量统一检测与评价,协助相关企业申请有关环境标志;
6.承担有关部门提出的产品评价试验方法、标准的起草,制定及修订工作;
7.加强与会员间的联系,了解会员单位需求,沟通会员间的关系,沟通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联系;
8.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本行业经济信息资料,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从事聚氨酯制品加工、原辅料、设备生产制造、经营和研究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承认本委员会章程并履行义务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委员会工作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3.享有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4.享有免费或优惠获得本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5.享有委员会安排的有关业务的优先权;
6.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2.积极参加、配合委员会活动,关心委员会工作,执行委员会决议;
3.及时、正确地向委员会报送有关经济信息资料、专题材料和可供有偿转让的科研成果;
4.按时交纳会费,承担委员会分摊的必要的专项活动经费
5.接待本委员会会员单位参观、学习、交流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或推荐产生,会议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2.听取和审议秘书处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
3.修改专委会章程;
4.审议和处理代表议案,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代表50%以上票数通过;
5.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候选人须获得会议代表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6.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是专委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可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也可由理事长、秘书长召集随时召开或以信函方式讨论表决;理事会会议决议须获得有效票数50%以上通过,有效票数不少于理事单位总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1.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2.讨论并制定专委会工作方针、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4 选举组成常务理事会;
5.监督专委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工作;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也可由理事长、秘书长召集随时召开或以信函方式讨论表决;
领导和监督专委会秘书处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专委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常务理事选举产生,其候选人须获得出席常务理事会人数50%以上方能当选,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因调出原单位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所担负的责任时,由原会员提出更换意见单位,报专委会予以更换,增补理事或常务理事须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秘书处、秘书长及常设机构工作人员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由秘书长负责本专委会秘书处工作。专委会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专委会秘书处职能
1.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工作;
2.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
3.拟订专委会的工作计划,报专委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组织实施;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长(专职)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命,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
秘书处及其他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和上级主管领导协商聘任,有关的工作人员,在国家对于专委会还没有新的工资标准规定前,其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由专委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交按规定交纳会费的收入;
2.政府的资助及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赞助;
3.有偿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专委会举行的活动和召开的会议;
2.秘书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差旅费;
3.经济技术资料收集、翻译、印刷、出版等费用;
4.与本专委会工作有关的正常开支。
第十九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
1.每年交纳会费标准:
理事长单位 :10000
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学校
研究单位:3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学校
研究单位:1500元)
理事单位: 1500元(学校
研究单位:1000元)
会员单位:1000元(学校、研究单位:800元)
2.专委会设立单独帐户,专款专用;
3.会费收取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对专委会工作有特殊贡献,促进行业生产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经专委会组织有关评审机构进行审查评定后,以专委会的名义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专委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或其言行给专委会形象及行业利益带来严重损坏的单位和个人,经理事会讨论审议后,可劝其退会或给予除名处理,并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会费。逾期半年未交,以自动退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并由大会表决通过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并报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备案。
中国塑料工业协会聚氨酯制品专业委员会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