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一) 项目的形式
1. 项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重组项目,另外一类是伞形项目。在行业计划中,工业重组项目优先考虑进入年度计划。
工业重组主要是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的通过兼并、收购、股份制等形式将资产重新组合后形成新的公司。新的公司在保证实现ODS淘汰目标的同时,可以以更具市场竞争力的方式对生产进行重新部署,统一安排CFC替代改造工程。
在行业计划中实施的伞形项目,主要是将相邻地区内同种类型的企业组织起来,对其改造进行统一的设计和实施的项目管理办法。

(二)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
2. 项目的资金预算由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提出,经过专家组评估后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项目的赠款资金应在阈值限制的资金范围之内,超出的部分应由企业提供配套资金。工业重组项目的资金除了可用于CFC设备的改造、培训、试车、化学品补偿费用外,还可用于合理的生产配套设备的购买,厂房、仓库、生产辅助设施的改造建设工程,以及关厂和工人再就业培训的费用。用于土建的赠款资金不应超过该项目总赠款资金的三分之一。非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土地购置、办公楼的建设、购买小轿车等费用赠款不予支持。伞形项目的资金则主要应用在CFC设备的改造、培训、试车、化学品补偿方面。

(三)不同专家组在项目申请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3.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将通过专家聘用程序选择不同背景的专家协助泡沫工作组进行项目的管理。专家将分为三类:(1)第一专家组:这些专家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了解CFC替代技术,有多边基金实施的经验。其任务是进行工厂访问,核查企业生产和消费数据,取得企业财务数据,编写项目建议书。(2)第二专家组:由行业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工程概预算专家组成。其任务是评估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3)第三专家组: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为泡沫组提供技术咨询。包括制定子行业的年度资金阈值,帮助工作组审查DIA、采购代理或总包商提供的实施工作大纲、进展报告及相关的技术文件。为保证项目选择的公正,这三类专家中,同一个项目,第一专家组和第二专家组的人员不能重复。第三专家组则是泡沫工作组根据项目的需要进行聘用。

(四)项目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4. 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泡沫工作组将利用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各种会议、信函对泡沫行业计划进行广泛宣传,号召企业自愿参与进行工业重组,或者由同一地区的企业共同组成伞形来申请替代项目。工业重组项目和伞形项目都需向DIA提交法人签字盖章的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按照工作组制定的标准格式编写。
5. 国内执行机构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初步资格审查通过的项目,国内执行机构组织第一专家组按照制定的项目考察办法进行工厂考察,确认企业资格、CFC消费量,取得财务数据,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分析。第一专家组根据考察的情况完成企业考察报告。对于伞形项目中的单个企业,专家将为企业编写项目建议书。对于工业重组项目,由企业选择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可研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专家可以对可研报告的编制提供帮助。最后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应得到企业的认可。
6. 国内执行机构将完成的项目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提交工作组,由工作组组织第二专家组对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1) 特别工作组将在每年的4月和9月举行两次项目评估会议。专家编制的项目文件需在会议前半个月提交工作组。
(2) 评估小组将就以下10项内容提出评估意见:
a. 项目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b. 企业的合格性;
c. 企业CFC-11消费数据和生产数据是否和考察资料相符,有无疑问;
d. 企业替代技术选择是否合理;
e. 改造方案可行程度;
f. 资金运用范围和额度是否合理;
g. 赠款额度是否在阈值限制之内;
h. 如果企业需要提供配套资金,则配套资金额度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承担能力;
i. 项目的费用有效性;
j. 企业改造后的经济效益。
评估组评估后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可行的项目确认为通过评估。对于通过评估的项目,评估组如有对项目文件改进的意见,则将改进意见写进评估报告。项目在以后实施时,应按照评估意见对项目文件做一些改善和调整。评估不可行的项目,评估报告需指出原因。
(3) 当评估通过的项目的淘汰量超过当年年度计划要求时,专家还将对同一批项目做比较,选出优先进入当年年度计划的项目,没有进入当年年度计划的项目则进入下一年度的年度计划。选择的标准如下:
a. 工业重组的项目优先考虑,其次是伞形项目;
b. 项目的规模。规模较大,对ODS淘汰影响大的项目优先;
c. 项目的费用有效性。费用有效性高的项目优先;
d. 改造后企业的经济效益。产品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优先;
e. 项目准备工作的成熟程度。准备工作细致、文件质量高的项目优先;
(4)泡沫工作组也将根据具体情况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增加评估会议的次数。
7.评估通过的项目文件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将提交外经办审核。外经办批准后的项目列入当年或以后年度的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外经办、国内执行机构和企业三方共同签署淘汰合同。

(五) 项目的实施步骤
8. 企业签署淘汰合同后,国内执行机构将编制项目的实施工作大纲。工作大纲需得到外经办的认可。
9. 工业重组项目实施单位包括总包商、采购代理和受益企业。总包商负责项目的整体设计、施工、国产设备的采购、国产设备以及进口设备的安装和试车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工作,对项目的成功实施负主要责任;采购代理负责项目中进口设备的采购;受益企业负责解雇工人的再就业培训以及CFC设备的销毁等工作。采购代理由外经办委托有能力的机构担任,总包商由外经办招标选择。
10. 总包商将通过一个竞争性的招标方式选出。泡沫工作组制订总包商的工作大纲摘要,得到外经办和世行的认可后,作为选择总包商的指南。在总包商选出后,由外经办、国内执行机构、总包商和受益企业共同签署总包合同。工业重组项目中总包商的职责如下:
(1) 准备进口设备的技术规格书,保证技术规格符合项目的需要和企业的要求;
(2) 参加国际采购设备的评标;
(3) 保证项目实施进度满足所有关键的时间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4) 进行土建和工厂改造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
(5) 完成工艺图纸和安装图纸设计;
(6) 办理所有当地有关的许可和批准;
(7) 准备国内采购设备的技术规格书和招标文件,按照中国的招标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8) 完成土建工程;
(9) 参照设备采购合同负责设备从进入港到工厂的运输(参照采购合同);
(10) 国产和进口设备的安装;
(11) 对企业工人的培训;
(12) 试车;
(13) 监督设备的销毁,保证CFC设备按照程序销毁;
(14) 合同中规定的其它工作;
(15) 按照合同规定向外经办提交支付申请,外经办审批后从ODS专用帐户向总包商支付资金。
(16) 总包商对项目的成功实施负所有责任。
11. 工业重组项目实施中受益企业负责将原有企业的使用CFC的生产线销毁,销毁必须在总包商和国内执行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拍摄削毁现场的图片保存。
12. 工业重组项目中可能涉及到其中一些企业的关闭,从而导致一些工人失业。企业应该按照当地劳动法规定自行妥善解决解雇工人的问题。企业可以组织对解雇的工人进行再就业培训。再就业培训的计划和经费预算包含在项目的可研报告中,经评估通过后可从项目中获得资助。培训的工作大纲得到泡沫工作组认可后由国内执行机构监督企业实施。
13. 受外经办委托,采购代理将按照世行采购指南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采购代理必须公正、客观并有采购经验。其职责如下:
(1)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中的设备清单编制招标文件;(在工业重组的项目中,进口设备的技术规格书由总包商负责编制)
(2) 办理进口设备的国内审批手续;
(3) 组织发标、开标和评标;
(4) 准备合同(运输条款,设备安装验收等);
(5) 处理索赔事宜;
(6) 办理合同支付,监督合同履行;
(7) 接受国内执行机构、工作组和世行的监督审查,提供相应的文件。
14. 列入年度计划的伞形项目,在企业签署了淘汰合同后,由DIA负责编制项目的实施工作大纲,将伞形项目中的所有企业所需的设备进行打包,列出采购清单并编写技术规格书。采购清单和技术规格书需要得到受益企业和外经办的认可。设备的采购由采购代理负责,采购代理必须按照世行采购指南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培训、试车由国内执行机构协调企业一同完成。
15. 在硬泡子行业的改造中,有些替代品的价格比CFC体系的化学品价格高,在这些企业的设备改造完成后,企业可以在购买替代品时得到差价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制订后,由国内执行机构负责实施。
16. 在项目实施期间,企业和总承包商都应按时向DIA提交进度报告,DIA将审查项目的进度报告并进行核实。DIA核实后将进度报告提交工作组,如果工作组对进度报告满意,则由DIA向外经办提出支付申请并办理支付手续。如果工作组对进度报告不满意,有权停止进一步的支付,直至大家协调达成一致的补救措施后才恢复支付。
17. 在项目完工后,国内执行机构应编写项目的完工报告并提交外经办和世界银行。特别工作组和外经办将组织进行项目的验收,企业和总包商应准备好验收所需的文件。验收后,环保总局外经办将进行项目的产权移交,移交后产权正式归属项目企业所有。在产权移交之前,项目项下支付的所有设备及工程的所有权暂时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有意违背有关合同条款使得项目不能完成,则国家环保总局有权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并按照程序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18. 鉴于行业计划项目执行期很长,项目也较为复杂,因此,国家环保总局和世界银行也有可能在将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项目实施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