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定书》缔约方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回顾和审议上年《议定书》实施进展情况,并决定对《议定书》修正或调整。
1.1987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于1989年1月1日起生效。《议定书》规定受控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有两类共8种,第一种CFCs(CFC-11、CFC-12、CFC-113、CFC-114、CFC-115),第二类3种(哈龙1211、哈龙1301和哈龙2402),主要是控制这些物质的生产量和销售量。
2.1989年,第一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赫尔辛基进行,会议达成了要为实施《议定书》提供资金的决议草案。以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王扬祖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在设立保护臭氧层国际基金的建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1990年6月,第二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伦敦举行,通过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体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规定了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财政援助和技术转让。根据该修正案建立的多边基金机制被认为是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以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王扬祖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并在会上表示中国会尽快参加《议定书》。
4.1991年6月,第三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内罗毕举行。我国正式宣布加入《议定书》伦敦修正案。1992年8月10日该修正案对我国生效,自此我国成为按《议定书》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
5.1992年11月,第四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哥本哈根举行,并通过了《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会议同意加快受控物质的淘汰进程,将甲基溴列为受控物质。以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王扬祖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6.1993年11月,第五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曼谷举行,会议批准1994~1996年多边基金增资金额为5.1亿美元。以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王扬祖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7.1994年,第六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内罗毕举行。此次会议确定了我国为1995年多边基金执委会正式委员。以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王扬祖为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8.1995年12月,第七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维也纳举行,对《议定书》实施情况的评估表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顺利,同时发展中国家的淘汰步伐也正在加快。以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王扬祖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9.1996年11月,第八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圣何塞举行,确定了1997~1999年多边基金增资金额为5.4亿美元。以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王扬祖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并为第三次多边基金增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0.1997年,第九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蒙特利尔举行,并通过了《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案。此次会议确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淘汰甲基溴的时间表,即签署并批准《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的第5条款国家应于1015年淘汰甲基溴;会议还就缔约方实施ODS进出口控制作了规定。以国家环保局副局长王扬祖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11.1998年,第十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开罗举行,会议对用作加工助剂的ODS控制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约处理程序进行了调整。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此次会议决定我国为《议定书》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的主办国。
12.1999年11月29日~12月3日,第十一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大会一致通过了《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13.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出席了12月2日上午举行的高级别会议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贾庆林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出席了会议。温家宝副总理宴请并会见了来自国际组织和各国代表。
14.以国家环保总局解振华局长为团长,祝光耀副局长、汪纪戎副局长为副团长的中国代表团一行61人参加了会议。我国作为东道国,为本次大会成功召开创造了有利条件,全体与会代表高度赞赏了此次会议的组织工作。
15.2000年,第十二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布基纳法索首都瓦加杜古召开。本次会议就第五条款国家HCFC淘汰进程调整、计量吸入器CFC淘汰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次大会通过了《瓦加杜古宣言》,《宣言》呼吁各方加强技术转让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打击ODS的非法贸易,实现ODS管理网络化。以中国驻联合国环境署副代表程伟雪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一行6人参加了会议。
16.2001年,第十三次《议定书》缔约方大会在斯里兰卡科伦坡召开。本次会议就2003~2005年增资工作大纲、第五条国家HCFC提前淘汰、工业合理化概念、加工助剂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次大会通过了《科伦坡宣言》。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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